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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工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四)大修自住住房;
(五)离休、退休;
(六)死亡;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八)出境定居;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十)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而租赁住房;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二)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四)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
(十五)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十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
(十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补充家庭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