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
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不动产权证等);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9、被继承人名下有二套及二套以上的不动产,继承人对继承的不动产有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二、注意事项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本规范3.5.1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证明(范本)
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XXX同志是我单位离休干部/职工(或我街道居民)(身份证明号码:……),该同志已于X年X月X日死亡,该同志有几次婚姻,与其配偶XXX(身份证明号码:……。注:如已故须注明死亡时间),两人共育有XX个儿女,XXX(身份证明号码:……。注:如已故须注明死亡时间)。该同志未有再婚及非婚生育子女,也未有收养儿女(如有的须填写相关信息)。其父亲XXX(身份证明号码:……。注:如已故须注明死亡时间),母亲XXX(身份证明号码:……。注:如已故须注明死亡时间)。
特此证明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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